国内精品视频一区二区三区八戒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切实维护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校园(不含家属区)区域内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部门和个人。所有车辆、人员进入校园后,都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各行其道、方便师生的原则,保障校园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保卫处是校园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的相关法规和本规定,对校园的交通安全实施日常管理、校内交通纠纷的处理以及协助公安交管部门处理校内交通事故。
第二章 交通设施与道路管理
第五条 校园道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六条 保卫处负责及时维修维护交通设施,确保正常使用。损坏交通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修复或照价赔偿。
第七条 在校园入口处、教学区域、转弯道路口和事故易发地段等应设置警示标志、减速带、限速标志。
第八条 凡进入校园行驶的各种车辆(含非机动车),都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做到文明行车、文明礼让。
第九条 未经保卫处许可,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占用校园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十条 因学校举行大型活动、道路施工等确需采取限制交通措施的,有关职能部门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到保卫处备案。
第三章 机动车管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机动车包括汽车(大小客车、货车、特种车辆等)、摩托车(二轮、三轮、轻便摩托车)、专用工程车、轮式农用车等。
第十二条 凡进入校园的各类机动车必须经公安交通部门检验合格、注册登记,并取得牌号的有效车辆(后勤在校内使用的特种车辆除外)。
第十三条 学校通过车辆识别系统进行车辆出入校园管理。教职工车辆由各单位、部门负责,后勤用工、房屋租赁人员车辆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统计审核,孔明路5号学生公寓地下超市商户车辆由后勤处负责统计审核,外聘教师车辆由各二级学院、五年制管理中心负责统计审核,保卫处负责录入系统。临时车辆入校由对口单位或部门申请,保卫处批准后可进入校园。
第十四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应服从保安的管理,在指定停泊区域停放,停车方向应按停车位箭头方向停放,校内非划线区域不得停放任何车辆。
第十五条 为保证教学区域的安静,进入教学区域行驶的车辆,必须礼让在先、禁鸣喇叭、低速行驶。
第十六条 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进入校园,保安应主动疏导交通,确保道路畅通。
第十七条 机动车进入校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出校园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二)校园道路限速20公里/小时,学生生活区域限速15公里/小时。
(三)校园内禁止鸣号。
(四)校园内禁止超车。
(五)行车途中严禁使用手机等影响驾驶安全的行为。
(六)禁止在校园内任意停放。
第四章 行人与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八条 行人应当靠路边行走。行人不要乱穿道路,不要在机动车车前、机动车后急穿马路,不要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它行为。
第十九条 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校园;不得在校园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器具,也不得在校园道路上踢球、玩耍等有碍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指的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燃油(燃气)助动车、三轮车、人力车、残疾人专用车等。
第二十一条 凡进入校园的电动车要按照南阳市要求上牌,禁止改装、拼装、排气管消音器擅自更换的燃油(燃气)助动车进入校园。
第二十二条 进入校园的非机动车,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二十三条 进入校园的非机动车,应服从保安的管理,在指定的自行车库(棚)和停车线内有序停放,各楼道门口、消防重要通道以及其它妨碍车辆通行的地点,不得停放非机动车。
第二十四条 非机动车进入校园,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骑车人要了解车辆性能,做到车辆车闸、车铃锁具齐全有效。
(二)要熟悉和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在非机动车道内骑车。
(三)电动自行车、燃油(燃气)助力车、残疾人专用车等非机动车校园道路限速10公里/时。
(四)要依次行驶,不抢道、不占道,转弯前须减速慢行,注意安全。
(五)要集中精力,骑车不打电话,不带耳机或随身听。
(六)不得双手离把和攀扶其它车辆。
(七)不得扶肩并行、相互追逐、曲折行驶和竞驶。
(八)不得在非机动车上安装电动机、发动机,违反规定载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保卫处在实施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时,可行使下列职权并采取如下措施:
(一)因疫情防控、学校大型活动等情况,调整并采取临时限制交通的措施;
(二)责令、纠正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三)查询有关人员、车辆的证件及相关资料;
(四)处理交通纠纷,协助公安交管部门处理交通事故;
(五)对屡教不改、劝阻不听的违章人员,会同有关单位或部门,共同做好教育工作;行为严重的将予以曝光,造成交通安全隐患的将予以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校园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交通纠纷,当事人应及时报告保卫处,做好现场保护,不要擅自移动肇事车辆。如一般交通纠纷,当事人双方愿意调解的,可由保卫处牵头调解;如产生严重后果或调解不成的交通事故,可报公安交管部门通过法律解决。
第二十七条 一旦发现未注册、未取得号牌、车牌与行驶证不符的机动车或非机动车,保卫处有权暂时代为保管,如发生分歧时,可移交公安交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应加强对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教育和文明停车规范,营造良好交通秩序。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的教职工,依据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奖管理办法》(豫工院党〔2019〕18号)第六条中第五款规定予以处罚。对违反规定的临时车辆,通报违停人员和挂靠单位,累计两次以上的,列入黑名单,禁止车辆进入校园。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