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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内精品视频一区二区三区八戒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4-05-06

国发〔2014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总体要求

(一) 充分认识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重要性。近年来我国职业教育事业快速发展,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稳步推进,每年培养中高级技能型人才1000多万名,开展各类培训1.5亿人次,为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就业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要看到,当前职业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构不尽合理,质量有待提高,办学条件薄弱,体制机制不畅。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是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必然要求,是保就业、惠民生、打造经济升级版的重要举措,是让人人成为有用之才、共享人生出彩机会、创造更大人才红利的有效途径,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必须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

(二)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和职业教育规律,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健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面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生产服务一线培养数以亿计高素质的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为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创新型国家提供人才支撑。

(三) 目标任务。统筹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的协调发展。到2020年,形成适应发展需求、产教深度融合、中职高职衔接、职普相互沟通,体现终身教育理念,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结构规模更加合理。今后一个时期总体保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高等职业教育规模占高等教育的一半以上,总体教育结构更加合理。到2020年,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达到2350万人,专科层次职业教育在校生达到1480万人,接受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学生达到一定规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达到3.5亿人次。

——院校布局和专业设置适应经济社会需求。围绕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调整完善职业院校区域布局,明确发展定位,突出办学特色。科学合理设置专业,健全专业随产业发展动态调整的机制,重点提升面向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社会管理、生态文明建设等领域的人才培养能力。职业院校办学水平普遍提高,畅通人才成长通道,建成一批高水平的职业院校和骨干专业。

——促进高质量就业能力显著增强。各类专业的人才培养水平均有大幅提升。逐步实现专业设置与产业企业岗位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质量明显提升。加强职前和在岗培训,重点提高青年就业能力。

——办学能力持续提升。健全“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完善“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经费投入稳定合理增长。实训设备水平与技术进步要求相适应。专兼结合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进展显著。职业教育国家资助政策体系更加健全。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的政策更加完善。

二、加快构建就业导向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四) 巩固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水平。中等职业教育作为公共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在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和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中具有基础性作用。地方政府要依据本地发展实际和城镇化进程,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普遍提高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水平,支持优质特色学校和骨干专业发展。中等职业学校要树立系统培养观念,强化技术技能培养,加强文化基础教育,为学生全面成才、持续发展奠定扎实基础。

(五) 改革创新高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承担着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人力资源结构的重要使命。省级政府对区域内高等教育结构要加强统筹,突出特色,科学调整,形成高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的合理布局。高等职业教育要密切产学研合作,走内涵发展道路,为行业企业创新发展服务。要开放教育资源,创新服务平台,满足社区建设和社会成员终身学习的需求。

(六) 探索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根据区域发展特别是产业转型升级需求,采取试点推动、示范引领等方式,引导一批本科高等学校向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转型,重点举办本科职业教育。独立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置高等学校时,鼓励其定位为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建立高等学校分类体系,实行分类管理,加快建立分类设置、评价、指导、评估、拨款制度。招生、投入等政策措施向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倾斜。

(七) 完善职业教育人才成长通道。探索建立各级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衔接的制度。完善职业院校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进入更高层次学校学习制度,鼓励毕业生在职继续学习。适度提高高等职业院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比例、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招收职业院校毕业生的比例。逐步扩大高等职业院校招收有一定工作经历和实践经验人员的比例。建立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推进学习成果互认衔接。

(八) 强化职业教育的技术技能积累作用。制定多方参与的支持政策,推动政府、学校、行业、企业的联动,促进技术技能的积累与创新。推动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共建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实验实训平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成为国家技术技能积累与创新的重要平台。职业院校要积极参与技术协同创新,推进技能传承。职业院校教师和学生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成果,可依法依规在企业作价入股。

(九) 统筹发展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坚持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并重。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促进公办与民办职业教育共同发展。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紧密衔接、协调发展。发挥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在培养应用技术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以提升职业能力为导向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研究探索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学位制度。普通高中要增加职业技术教育内容。原则上中等职业学校不升格为高等职业院校,高等职业院校不升格为本科学校。

三、大力推进职业教育制度创新

(十) 建立健全产教融合制度。各级政府要把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行业部门和组织要制订与产业发展规划配套的人才同步培养计划。企事业单位要制订与事业发展协调的人力资源同步开发方案。职业院校要制订与产业发展对接的教育教学同步改革措施。各地的产业集聚区、科技创新区等要把职业教育作为重要支撑,推进产教融合机制建设。建立人才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

(十一) 实施行业指导评价制度。各级政府要发挥行业指导职业教育的作用,加强行业指导能力建设。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分类制定行业指导政策。通过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把适宜行业组织承担的职责交给行业组织,给予政策支持并强化服务监管。行业组织要履行好发布行业人才需求、推进校企合作、参与指导教育教学、开展质量评价等职责。

(十二) 健全促进企业参与制度。企业是职业教育重要的办学主体。研究激励政策,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鼓励行业和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规模以上企业要有机构或人员组织实施职工教育培训、对接职业院校,设立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岗位。多种形式支持企业建设兼具生产与教学功能的公共实训基地。企业举办的职业院校与公办职业院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依法享受相关教育、财税、土地、金融等政策。对举办职业院校的企业,其办学符合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要求、成绩突出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教育费附加等形式给予支持。支持企业通过校企合作共同培养培训人才,不断提升企业价值。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十三) 推行集团办学制度。研究制定政府、行业、企业、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共同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的支持政策。鼓励中央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牵头组建职业教育集团。探索组建覆盖全产业链的职业教育集团。健全联席会、董事会、理事会等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积极推进多元投资主体共建职业教育集团的改革试点。发挥职业教育集团在促进教育链和产业链有机融合的重要作用。

(十四) 改革考试招生制度。建立健全适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按照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要求,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统筹,基本实现应届初中毕业生都可进入高中阶段学习。改革高等教育考试招生制度,重点探索“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综合评价招生、自主招生和技能拔尖人才免试等考试招生办法,为学生接受不同层次高等职业教育提供多样化入学形式。在学前教育、护理、健康服务、社区服务等特殊专业领域,健全对初中毕业生实行中高职贯通培养的考试招生办法。

(十五) 建设现代职业学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扩大职业院校在专业设置和调整、人事管理、教师评聘、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职业院校要依法制定体现职业教育特色的章程和制度。建立学校、行业、企业、社区等共同参与的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制定校长任职资格标准,推进校长聘任制改革和公开选拔试点。坚持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与学校领导、骨干教师相互兼职制度。完善体现职业院校办学和管理特点的绩效考核内部分配机制。

四、全面提高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

(十六)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树立全面培养、系统培养、多样化成才、终身学习的观念,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入开展“中国梦”主题教育活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职业教育全过程,增强德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革命传统、优秀文化传统和人文素养教育,重视体育、艺术教育。广泛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健全党团组织,注重全员育人。构建学校、家庭、社会紧密协作的德育网络,全面提高学生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十七) 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强化教学、学习、实训相融合的教育教学活动。推广教师团队化教学、学生合作式学习。推行项目教学、案例教学、工作过程导向教学等教学模式。加大实习实训在教学中的比重,创新顶岗实习形式,强化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实训考核评价。健全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积极推进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十八) 建立健全课程衔接体系。适应经济发展、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需要,建立国家职业标准与专业教学标准联动开发机制。推进专业设置、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相衔接,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教学过程等方面的衔接,形成对接紧密、特色鲜明、动态调整的职业教育课程体系。

(十九) 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地方政府要根据职业教育特点核定职业学校编制。完善教师资格标准,实施教师专业标准。完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办法,探索在职业学校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落实教师企业实践制度。政府要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自主聘请兼职教师。完善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到职业院校担任专兼职教师的相关政策,兼职教师任教情况应作为其业绩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加强职业技术师范院校建设。推进高水平学校和大中型企业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

(二十) 提高职业教育信息化水平。加强对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和部署,推进职业教育资源跨区域、跨行业共建共享,逐步实现所有专业的数字化资源全覆盖。支持开发与专业课程相配套的虚拟仿真实训系统。推广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实时互动的远程教学。加快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完善职业院校学生学籍等信息管理系统。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将现代信息技术应用能力作为教师评聘考核的重要标准。

(二十一) 加强职业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完善中外职业教育合作机制,支持教师互派、学生互换。加大国家留学基金对职业院校师生公费出国留学的支持力度。鼓励引进国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支持职业院校引进高水平专家来华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吸引国(境)外学生来华学习。开发与国际先进标准对接的专业标准和课程体系。实施一批中外职业院校合作办学项目。探索与中国企业和产品“走出去”相配套的职业教育发展模式,注重培养符合中国企业海外生产经营需求的本土化人才。加快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熟悉国际惯例的职业教育专家队伍。建设一支具有较高外语水平的专业教学队伍。探索和规范职业院校到国(境)外办学。提升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国际影响。积极参与制订职业教育国际标准。

五、拓展职业教育覆盖面

(二十二) 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面向未升学高中毕业生、农民、新生代农民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失业人员等群体广泛开展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充分利用职业院校资源开展企业职工教育培训。重视培养军地两用人才。建立有利于全体劳动者接受职业教育的灵活学习制度,服务全民学习、终身学习,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

(二十三) 加强农村职业教育。提高农村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继续教育统筹水平,促进农科教结合。推进县级职教中心(中等职业学校)与城市职业院校、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对口合作,实施学历教育、技术推广、扶贫开发、农村实用技术和劳动力转移培训、社会生活教育。积极发展现代农业职业教育。推进农民继续教育工程,加强涉农专业、课程和教材建设,创新农学结合模式。以培养新型职业农民为重点,建立公益性农民培养培训制度。推动一批县(区)在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改革发展方面发挥示范作用。

(二十四) 加强贫困地区职业教育。优化职业教育资源布局,在人口集中和产业发展需要的地区建设一批中等职业学校。有计划地支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内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初中毕业生到省(区、市)内外经济较发达地区接受职业教育。扩大民族地区职业教育招生规模。继续办好内地西藏、新疆中职班。建设一批民族文化传承创新示范专业点。通过定向培养、对口支援、东西扶贫协作等措施,加强民族地区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

(二十五) 加强东部对中西部职业教育的支援。各地要结合产业转型升级和转移,加强区域内和区域间职业教育协作。国家制定奖补政策,支持东部地区职业院校特别是示范性职业院校扩大面向中西部地区的招生规模,深化东中西部职业院校在专业建设、课程开发、资源共享、学校管理等方面的合作。鼓励和支持东部地区职业教育集团对口帮扶西部职业院校发展。

六、提升职业教育发展保障水平

(二十六) 完善经费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坚持职业教育公益性,加大职业教育投入力度,新增财政教育投入向职业教育倾斜。坚持政府投入的主渠道作用,逐步提高财政职业教育支出水平,形成科学合理、绩效优化的财政性教育资金分配结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法督促省级政府制定并逐步提高中等和高等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财政拨款标准或公用经费标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要加大地方政府经费统筹力度,发挥好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以及就业经费、扶贫和移民安置资金等各类资金在职业培训中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职业院校学费收入、奖助学金不能抵顶财政经常性经费和专项经费等拨款,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职业教育经费绩效评价制度、审计监督公告制度、投入支出社会公示制度。

(二十七) 引导企业社会加大投入。制定积极政策,通过以奖代补、购买服务、金融支持等多种方式,鼓励行业、企业和社会筹措资金资源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开发课程、教材等优质教育资源。企业要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责任,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能要求高、实训耗材多、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应按规定比例安排资金用于职工教育培训。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训经费并拒不改正的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统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向职业院校进行捐赠,其捐赠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因接受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探索利用国(境)外资金和民间资本发展职业教育的途径和机制。

(二十八) 推进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分类制定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并与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要求相适应的院校办学标准。建立政府、行业、企业、社会、个人共同参与的基础能力建设多元投资机制。在整合现有项目的基础上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工程,继续建设一批产教融合特色鲜明的中等、高等职业院校和职业教育集团学校,继续建设一批实训教学水平与企业技术水平相适应的实训基地,继续支持支撑区域主导产业、特色产业的专业和课程体系建设,继续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和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建设一批争创国际先进水平的高等职业院校。支持一批本科高等学校转型发展为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地方政府、相关行业部门和大型企业要切实加强所办职业院校基础能力建设。到2020年,实现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基本达到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

(二十九) 完善职业教育资助补贴政策。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学生免学费制度。加大对高等职业院校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学生的助学力度。逐步建立职业院校助学金覆盖面和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并落实面向农民、农村转移劳动力、在职职工、失业人员、退役军人等接受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资助补贴政策。有关部门和职业院校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查“双重学籍”“虚假学籍”等问题,确保资助资金有效使用。

(三十) 健全就业和用人的保障政策。认真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原则,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支持在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完善职业院校合格毕业生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办法。各级政府要创造平等就业环境,改革用人制度,取消用人和人才流动中的身份、单位、部门、所有制、性别等限制。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职业院校毕业生。结合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促进企业提高技能人才收入水平。鼓励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技能职务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

(三十一) 加强职业教育科研工作。加强职业教育科研体系和研究队伍建设,提高职业院校科研能力和教学水平,推动行业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科学研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教育科研和教学成果奖励制度,用优秀成果引领职业教育改革创新。

七、加强对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组织领导

(三十二) 落实政府职责。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大经费投入力度,促进职业教育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管理职能,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地方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深入开展改革试点,探索解决职业教育发展的难点问题。

(三十三) 强化督导评估。完善督导评估办法,加强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发展职业教育职责的督导。县级以上政府要落实督导报告公布制度,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完善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开展职业院校办学水平和专业教学情况评估,实施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制度。注重发挥行业、用人单位作用,积极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

(三十四) 营造良好环境。引导全社会确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技术、尊重创新的观念,提高职业教育社会影响力和吸引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健全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奖励制度。设立职业教育活动周。大力宣传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的先进事迹和重要贡献,营造有利于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国务院

201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