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必读:哪些行为违反政治纪律?
1、严禁公开发表反党言论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禁令解读
《条例》明确规定严禁公开发表反党言论,这是每名党员必须牢记的禁令,这一内容在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分两个层次予以规定。
第四十五条规定了最严格禁止的情况,这是2015年修订前《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凡是“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一律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其实也是规定“严格禁止反党言论”,这一内容属于增加内容,根据该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三种不同程度的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比2015年修订前的《条例》,这一党内纪律的变化主要有四点:
1. 明确列举了“公开”的具体方式,修订前《条例》只表述为“公开发表……”,这种表述相对笼统,不便于党员理解和执行,修订后则通过不完全列举的方式,明确列举了通过信息网络等9种“公开发表”的方式。
2. 增加了反党内容的范畴,在原《条例》“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基础上,增加了“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内容。
3. 加重了处分。删去了“给予批评教育”,增加了“情节较轻,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也就是只要违反这一党规党纪,即使情节较轻,最低处分也是警告或严重警告;加重了对情节较重和情节严重的处分,情节较重的处分由“警告或严重警告”变为“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情节严重的处分由“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变为“开除党籍”。
4. 扩大了处分范围,增加规定“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内容。依条文可见,上述行为指的应该是“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的行为。也就是说,即使本人没有公开发表反党言论,也没有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反党言论,但为这些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也要接受处分。
曝光案例
党的十八大后中央纪委通报的领导干部违纪案件中,涉及公开发表反党言论的均为中高级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比如:
第十八届中央委员,河北省委原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周本顺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重大问题上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
第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原常委、南宁市委原书记余远辉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公开发表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相违背的言论,根据《廉政瞭望》的报道,2015年5月18日,余远辉为南宁市广大党员干部上“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党课上他说道:“有些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被审查,两天啥都招了,没有点骨气和意志。”
新疆日报社原党委书记、总编辑、副社长赵新尉,公开发表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国内精品视频一区二区三区八戒新疆工作重大部署要求的言论。
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武红军的案件比较典型。《中国纪检监察报》刊登的《政治上的“糊涂人”———武红军严重违纪问题剖析》报道,2012年年底,天津美术学院召开会议,传达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武红军在会上公然宣称:“吃吃喝喝不是个事儿,美院是个小地方,出不了什么问题。”2013年 12月,天津美术学院召开会议,传达中央纪委、天津市纪委《国内精品视频一区二区三区八戒严禁公款赠送贺卡年历等物品的通知》,武红军在会上讲:“小题大做”,“有必要吗?这样合适吗?”“中国是个人情社会,领导给我寄贺卡,我能不回吗?”2014年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期间,在研究活动材料时武红军讲:“这纯粹是形式主义,这不是以形式主义反对形式主义嘛!”这是党员领导干部公开发布违反党的政策方针言论的最为典型的案例。
2、严禁妄议中央大政方针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这是《条例》2015年修订时新增加的内容,《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三种违纪行为,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禁令。
中央纪委法规室负责人在接受媒体访谈时,就这一新增加的党内纪律解释指出:“国内精品视频一区二区三区八戒这个问题,首先是根据党章的规定作出的。党章在总纲中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党的建设必须坚持的四项基本要求之一。这项原则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它要求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还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而有效的贯彻执行。党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针政策时,通过不同的渠道和方式,充分听取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建议,但有些人‘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实际上不仅扰乱了人们的思想,有的还造成了严重后果,破坏了党的集中统一,妨碍了中央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也严重违反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曝光案例
党的十八大后中央纪委通报了一些党的高级干部违反这一禁令的案件:
第十八届中央委员、第十二届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辽宁省委原书记王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公开妄议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第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北京市委原副书记吕锡文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妄议中央大政方针。
新疆日报社原党委书记、总编辑、副社长赵新尉,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妄议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重大工作方针、决策和决定。
第十八届中央委员,天津市原市委代理书记、市长黄兴国,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3、严禁公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述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是在2015 年修订前《条例》第五十八条的基础上增改而来的。相比原《条例》,修订后的《条例》有三点需要特别注意:
一是原《条例》规定的是“编造或者传播谣言”,2015年修订删除了这一表述,也就是不再局限于“编造或者传播谣言”的方式,而是严格禁止造成不良影响的任何言行。
二是原《条例》只是笼统禁止“丑化党和国家形象”,2015年在继续明确严格禁止“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同时,以列举的方式增加了“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史、军史”两项内容,三者并列表述,明确而具体,便于全体党员更好地遵守和执行。
三是增加了“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
重要规定
《国内精品视频一区二区三区八戒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二章“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部分规定:“全党必须坚决捍卫党的基本路线,对否定党的领导、否定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否定改革开放的言行,对歪曲、丑化、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言行,对歪曲、丑化、否定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言行,对歪曲、丑化、否定党的领袖和英雄模范的言行,对一切违背、歪曲、否定党的基本路线的言行,必须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
《国内精品视频一区二区三区八戒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四章“严明党的政治纪律”部分规定:“不准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特别提醒
有时网络上转发、流传一些涉及党和国家形象、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的低俗“段子”、视频,广大党员应当高度警觉并自觉抵制,发布、传播以及为此提供方便的党员将涉嫌违纪,可能受到严厉的党纪处分,情节严重时还可能构成侮辱、诽谤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