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处
站内搜索:
 首页  部门概况  工作程序  审计公示  工作动态  政策法规  下载专区 
 
当前位置: 首页>>学习交流>>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条例》精读
2014-03-18 00:00   审核人: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2010年9月8日对外公布。审计署称,“《审计准则》是继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修订后,我国审计法制建设的又一件大事”。

新的《审计准则》包括总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附则,共七章。审计署认为,、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责的行为规范,是执行审计业务的职业标准,是评价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适用于审计机关开展的各项审计业务。

审计人员应回避影响审计独立性的活动

“审计人员执行业务时,应当保持应由的审计独立性。”这是《审计准则》提出的明确要求。

就如何保持“独立性”, 《审计准则》表示,,“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活着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姻亲关系;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对曾经管理或者直接办理过的相关业务进行审计”等情形,都可能成为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审计准则》要求,这些情形应当向审计机关报告。

同时,《审计准则》明确提出,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影响审计独立性的活动,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活动。

“审计机关组成审计组时,应当了解审计组成员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避免损害审计独立性。”《审计准则》提出,审计机关可以依法要求相关审计人员回避;对相关审计人员执行具体审计业务的范围作出限制;对相关审计人员的工作追加必要的复核程序等。

行政署长要求审计项目为必审项目

审计署审计项目是如何确定的?9月8日公开的《审计准则》公开了审计计划以及审计项目的确定过程。

其中,审计机关对“国家和地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情况;政府工作中心;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对审计工作的要求;上级审计机关安排或者授权审计的事项;有关部门委托或者提请审计机关审计的事项”等,可作为审计机关初步选择的审计项目。

《审计准则》明确,“群众举报以及公众关注的事项也可作为初步选择的审计项目”。审计机关通过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评估,来确定备选审计项目及其优先顺序。其中对项目的重要程度的评估,要看项目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以及公众关注程度、资金和资产规模等。

《审计准则》提出,法律法规规定每年应当审计的项目;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要求审计的项目;上级审计机关安排或者授权审计的项目。“应当作为必选审计项目。”《审计准则》表示,审计机关对必选审计项目,可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必选审计项目,必选审计项目可不进行可行性研究。

关注程度可作判断是否重要的因素

“是否属于涉嫌犯罪的问题;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问题;是否属于故意行为所产生的问题;可能存在问题涉及的数量或者金额;是否涉及政策、体制或者机制的严重缺陷;是否属于信息系统设计缺陷。《审计准则》表示,上述这些因素可作为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判断审计项目重要性的因素。

除上述因素外,《审计准则》还明确,“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以及公众关注程度”也是判断审计项目重要性的因素。

报道可作为重大违法行为判断依据

审计机关审计行为不仅仅是“看账本”。 《审计准则》明确要求,“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职业谨慎,充分关注可能存在的重大违法行为”。

《审计准则》所称的“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涉及金额比较大、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行为。如何对重大违法行为作出判断,《审计准则》提出,审计人员除了从“具体经济活动中存在的异常事项;财务和非财务数据中反映出的异常变化;有关部门提供的线索和群众举报”等作出判断外,“公众﹑媒体的反应和报道”也可作为是否重大违法行为的判断依据。

审计依据被审单位不签名同样有效

以往审计中,被审单位拒绝在审计证据上签字、盖章的事并非个案。被审单位在审计依据上拒绝签字、盖章会不会影响证据的效力呢?对此,《审计准则》表示,审计人员取得证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在审计人员说明情况后,该审计证据依然有效。

同时,被审计单位的相关资料﹑资产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并影响获取审计证据的,出现这种情况时,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证据保全措施。

此外,审计机关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因行使职权受到限制而无法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或者无法制止违法行为对国家利益的侵害时,根据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相关单位予以协助和配合。

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意见。

《审计准则》于2011年1月1日施行。《审计准则》施行后,审计署此前发布的28项审计准则和规则同时废止。

关闭窗口
学校首页

版权所有©国内精品视频一区二区三区八戒 审计处  copyright @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