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院校是国家人才培养的主阵地,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示范园。制定《国内精品视频一区二区三区八戒大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旨在促进校园良好风气的形成,培养青年学生的优良品德。
一、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志存高远,坚定信念;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勤奋学习,自强不息;遵纪守法,弘扬正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生活,强健体魄。
二、校园――高度自律,文明修身
1.树立爱国观念,维护国家利益。尊重国旗、国徽。升国旗、奏唱国歌时要肃立、脱帽、行注目礼。不参与任何有损国家尊严和利益的活动。
2.遵纪守法,维护法律尊严,自觉履行公民义务,对违法行为勇于揭发检举,敢于批评。
3.生活俭朴,不乱花钱,不摆阔气,不贪图享受。不染发,不戴耳环、戒指,不在公寓楼外穿背心、短裤、超短衣裙和拖鞋。
4.谈吐有礼,讲话合于场合,提倡使用普通话,不讲粗话、脏话。不看、不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不赌博,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
5.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不吸烟、喝酒。
6.遵守规定,文明上网,不浏览黄色、不健康网页,不沉靡网络。
7.自尊自爱,男女交往举止得体,行为文明,情趣高尚。
8.爱护公物,自觉维护环境卫生和校容校貌,保护公共设施、教学设备,不乱贴乱画。爱惜花草树木,不践踏草坪,不攀折花木。
9.关心、热爱班级和学校,维护集体利益,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正确佩戴校徽,自觉遵守门卫制度。
10.尊敬师长,礼貌待人,尊重他人人格。尊重不同民族、不同地区同学的生活和学习习惯,不做损害同学感情的事。谦恭礼让,遇见来宾以礼相待,不卑不亢。
11.同学之间团结互助,共同进步。未经允许不动用他人物品,不看他人日记,不拆他人信件,不做有损他人的事情。
12.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参加各种会议和活动要准时,不迟到、不早退,不在公共场所吵闹喧哗。
13.保持安静,午休、晚息和上课时间不在宿舍区和教学、科研、办公区内进行影响师生工作、学习和休息的体育、文娱活动,未经批准不在教室或宿舍举办文体活动。
14.维护校园安全,不说影响校园安全的话,不做有损校园安全的事情,不打架骂人。
三、课堂――遵规守纪,勤奋学习
1.上课前做好准备,关闭通讯工具,保持教室安静。
2.上课铃响后,任课老师喊“上课”,班长司“起立”口令,全班同学要站立端正向老师致礼,待老师允许后坐下上课。
3.维护教学秩序,遵守学校纪律,不迟到、早退、旷课。因病、因事不能上课的,应事先请假,并出具请假条(或电话告知),特殊情况可事后补假。班长每节课要向老师报告到课情况。
4.上课时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仪容整洁。专心听讲,积极思考,做好笔记。
5.不将食品、饮料带入教室、实验室、机房以及其它教学区域。不使用手机、音乐播放器等任何与课堂教学无关的物品。
6.热爱所学专业,刻苦学习本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按时独立完成作业,考试不作弊。
7.积极参加每周打扫除,门窗玻璃保持干净。值日生要及时擦黑板、做清洁、关闭电话、门窗,教室桌椅应排列整齐。
8.爱护教具、设备、墙壁、门窗等。保持教室干净,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纸屑、粉笔,不在课桌、门窗、墙壁等处乱刻乱涂乱写。不将食品、饮料带入教室、实验室、机房以及其它教学区域。
9.遵守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室、学术报告厅等场所的有关规定。
四、食堂――节约尚简,文明尚礼
1.就餐遵守食堂就餐时间,自觉排队,不插队和拥挤。
2.节约粮食,节约用水。
3.讲究卫生,保持食堂清洁、干净,不乱泼乱倒,主动将餐具送到指定的回收地点。
4.尊重工作人员的劳动,买饭菜、用水服从指挥,不无故顶撞工作人员或无理取闹,要配合和帮助工作人员搞好食堂卫生。
五、宿舍――合理作息,营造雅室
1.培养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自觉遵守作息时间,生活有规律,按时作息,按时做早操,遵守就寝查铺制度。
2.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不将饭菜端回宿舍。保持门、窗、走廊的整洁,不乱涂乱画乱挂,不乱扔纸屑、果皮,不往阳台、窗外、门外、楼下乱扔废弃物或乱倒污水,自行车停放在指定位置。
3.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勤换洗衣物、整理内务、叠好被子。保持室内环境卫生,把箱子、鞋子等摆放整齐,毛巾、脸盆、牙杯按指定地点整齐排放。
4.加强团结,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相邻宿舍的同学要互相尊重、友好交往。不在宿舍及走廊内打闹、戏弄、起哄,不推搡,不打球,不在宿舍内养宠物。
5.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不影响他人正常休息,不留宿校外人员。服从管理、主动配合检查。遇到停水停电等突发事件时要保持理性,不起哄滋事。
6.不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回宿舍,不使用酒精炉、煤油炉,不使用大功率电器,不私接电源、乱拉电线、网线,不做饭。
六、说明
1.本条例适用于国内精品视频一区二区三区八戒全体学生。
2.对违反本规范的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违反《国内精品视频一区二区三区八戒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豫工院政[2005]46号)的行为按相关条款规定予以处理。
3.本规范自2007年5月8日起施行。
4.本规范的修改和解释权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