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这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明确了基本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跳出“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不相容”的西方话语陷阱
在西方强势话语的描绘中,“法治”与“法律至上”、“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紧密联系,有一个任何国家都必须依循的法治模式:法律在全社会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所有社会活动、社会组织都受制于法律的界定和约束,即“一切皆有法”、“一切皆依法”;只要实施西方的多党制或者两党制、代议制和普选制等民主,就能有效地实现法治,也只有实施这些民主,才能有效地保证法治,等等。如果简单地以这一法治模式为基准和依据来推导,人们会得出“党的领导与法治不相容”的结论,进而影响对中国法治道路的信心。
但是,如果跳出这一话语体系,立足现实来观察,就会发现,西方所大力推广的法治模式,只存在于他们的话语中,并不是实际存在的。
从西方的法治实践来看,这种自由主义法治理论在19世纪中期最为兴盛,到了19世纪晚期,随着西方国家社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日益突出以及各种社会关系日益复杂,这种法治理论已难以为法治实践提供有效的理论指引。在西方国家,司法从来都没有摆脱过政治势力的实质性影响,美国学者西格尔和斯皮斯研究美国“最高法院的组成”后指出:“总统提名时需要考虑的意识形态,是总统自己的意识形态、参议院的总体意识形态和最高法院各位大法官意识形态的一个总括”,“总统根据意识形态提名人选,参议院根据意识形态评议人选”。这生动地体现出,以“三权分立”为基础的司法独立只是政治建构中的一种假想。
实施西方所谓的民主制度,并不能自然地实现法治。在原苏联、原东欧国家、拉美、非洲等地区,许多国家不顾本国实际发展情况,盲目效仿西方,照搬了西方的多党制或者两党制、代议制和普选制等民主制度。结果,民主政治在不少国家成了政治精英的特权、政客们争权夺利的工具,以及当选者实行“新权威主义”的政治合法性盾牌,法治进展缓慢,甚至造成社会动荡,经济和民生遭殃。
同样,法治社会并不一定实施了西方民主制度。一些法治成功的国家和地区,却是“有法治少民主”的社会。如新加坡,在西方人眼里是个严刑峻法的威权国家,人民行动党几十年来长期执政,公民的政治参与有组织、有限制地进行,并受政府的影响、指导和干预。可新加坡却是国际社会的法治典范。观察和促进世界各国法治发展的著名机构“世界正义组织”2012-2013年的“法治指数排名”报告指出,新加坡在向公民提供“秩序与安全”保障方面名列第一,在多个领域排名前10。
自由主义法治理论,在西方并没有真正实践,而且在不少国家的实践中证明并不合理。为什么西方国家还要向发展中国家大力推广、力图使之成为普世模式呢?原因在于,这种法治理论与西方的市场资本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捆绑在一起。通过自由主义法治理论的推行,能够进一步改变或塑造发展中国家的国家性质及政治制度。近几十年来西方国家在法治输出的实践充分证实了这一点。
党领导的法治建设已经取得历史性成就
法治的确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法治确立的成功与否取决于特定国家综合的政治文化环境,取决于法制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复杂而广泛的现实因素之间的互动与关联,而非单纯地取决于一套法律制度的建立。
事实上,虽然从起步到发展经历的时间并不长,但放在中国历史的总体进程中看,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法治建设已经走出了具有自己特色的道路,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中国有着数千年历史的君主专制制度,等级关系极为森严,“人治”是主导的国家治理传统,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我国古代有着形式内容上相当完备的法律,但实际上不过是人治的工具而已,始终没有上升为治国方略,作用也仅限于“治民”、“防民”,进而维护封建帝王统治,而并非为了保障人民权利,捍卫平等自由。同时,由于儒家思想一直主导着法律文化和思想领域,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儒家经义成为终极依据,运用于法律审判实践之中,这就导致了法律徒具形式,成为道德内容的具体化。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就法治而言,“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
在党的领导下,我国的法治建设发展迅速。建党之初,我们党就重视以法治精神号召和鼓舞人民。党的二大宣言提出建立“真正民主共和国”、“制定国内精品视频一区二区三区八戒工人和农人以及妇女的法律”。党在土地革命时期、在陕甘宁执政时期,都十分重视法制建设,并形成了党员比公民要求更严的党的纪律和传统。新中国成立前夕,党领导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新中国成立奠定了法律基础。1954年,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正式颁布,开辟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纪元。改革开放以后,党在民主法制领域拨乱反正,确立了“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的思想,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原则,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道路。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后,党又提出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和本质特征,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等一系列加强党和国家法治建设的新原则、新理念、新举措,引领、推动了我国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的顺利进行。
党的十八大后,习近平总书记在一系列重要讲话中,深刻阐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些重大问题,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指引和思想武器。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法治中国建设做出重要部署,四中全会又专题研究依法治国问题并通过《决定》。
正是在党的领导下,我们坚持和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中国的蓝图在一步步变为现实。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也是我国法治与西方所谓“宪政”的根本区别。
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内在一致
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国情,也是中国的基本法治国情。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从推进依法治国的外部环境来看,迄今为止,尚未有国家是在一盘散沙的状态下成功实现法治的,尤其是中国这样拥有13亿人口、情况极其复杂的大国,没有党坚强统一的领导,国家就可能四分五裂、内耗不断,在这种环境下,法治建设根本无法谈起。
从推进依法治国自身来看,一方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全局性、系统性工程,既要求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又要求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在我国,只有党有这种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能力,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凝聚全社会各个党派、团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形成统一意志、整体合力。另一方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必须涉及体制、机制和重大利益关系的调整,在我国,只有党的坚强领导,才能有效破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各种障碍,顺利实施体制、机制的重大改革。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坚持党的领导,同时也要改善党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关键要做到《决定》提出的“三统一”,即“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四善于”,即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在实践中,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 (陈睿/北京市委宣传部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