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精品视频一区二区三区八戒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访问次数:次  发布时间:2018-06-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第4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学校章程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原则。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二章 处分程序

第六条  学生确因违反校规校纪需给予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调查、取证,形成初步处理意见。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 造成事实的有关物证;

(二) 证人签名的证言;

(三) 被侵害人签名的检举材料;

(四) 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五) 违纪学生的检查书;

(六) 司法机关的裁定书、判决书等。

第七条  应当给予违纪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做出决定,报分管校领导签发,处分材料及决定报学生处、教务处备案;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处、教务处审核,由分管校领导决定并签发;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经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校长签发。

第八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九条 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履行签字手续。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可通过留置方式送达,由学生所在院(系)分管领导、辅导员及两名学生见证人签字,院(系)记录在案。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或院(系)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条  违纪处分决定由学校印发存档;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决定公布范围;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学生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三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违纪学生家长,并要求学生家长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确能改正错误,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表现良好的,在处分期满后,可申请解除处分。

解除给予违纪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做出决定,报分管校领导签发,处分材料及决定报学生处、教务处备案;解除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处、教务处审核,由分管校领导决定并签发。

解除处分时,所在院(系)负责提供以下材料:

(一)学生个人申请。

(二)获奖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三)重大立功表现或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具体事实材料和有关部门的鉴定;

(四)班级民主评议原始材料及评议结果;

(五)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的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解除处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三条  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院(系)指定人员办理并记录在案。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四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对可能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学生,主持调查的职能部门、院(系)应当书面告知其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学校处分决定送达学生后,学生对学校的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

学生申请听证与申诉依照《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听证与申诉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办法或学校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六条  偷盗、诈骗、冒领、侵占公私财物者,除退还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 有上述行为但尚未造成经济损失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二) 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三) 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 有胁迫、威逼、诈骗等情节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七条  肇事、鼓动、策划、纠集、参与打架及作伪证、提供凶器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 肇事者:

1.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未致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致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动手打人致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鼓动、策划、纠集打架者:

1.鼓动、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鼓动、策划他人打架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 殴打他人或互殴者:

1.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勾结校外人员殴打校内人员者,参照以上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四) “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 作伪证者:

1.目击事件过程却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参与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六) 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 在校期间违反本条两次以上,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 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态度不好,拒不支付经济损失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八条  聚众赌博者:

(一) 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 多次赌博屡教不改或勾结校外人员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但未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原价赔偿外,视损坏程度和情节予以罚款,同时给予下列行政处分:

(一) 故意损害他人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故意损害校园建筑物、设置物、草皮等绿化植被、公用设施及公共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损害具有文物价值、纪念意义的校园建筑物、设置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 故意损害校园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设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 故意损害图书、图书馆和教室设施、教学仪器或设备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 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校财产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 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 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 私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破坏安全设施,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私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在宿舍内做饭、点蜡烛、燃烧物品导致火灾险情者,给予记过处分,导致火灾造成严重损害和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 擅自在外租房居住,无故夜不归宿,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 对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 因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应照价赔偿。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 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金、助学贷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应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 对酗酒者,给予警告处分,酒后滋事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 乱涂乱画、乱贴乱挂、乱泼乱倒,故意破坏学校环境卫生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 藏匿、出售、服用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 收看、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 调戏、侮辱或以其它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 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 私藏管制刀具拒不交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 故意购买赃物或来历不明的物品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达到12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到24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到36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到48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达到6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正常上课期间旷课1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实践环节旷课1天,按6学时计算。

第二十三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其中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国内精品视频一区二区三区八戒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视其性质、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参与非法经商、传销或诱导他人传销,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造谣、诬陷、威逼、恐吓、诽谤、侮辱、谩骂或威胁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伪造、冒领、盗用、私自涂改或转让各种证件、证明文件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行政处分:

(一) 转借学生证及其他证件、证明或借用他人证件、证明,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凡涂改、伪造、转借证件或证明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负责;

(二) 涂改成绩单或伪造他人签字者,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 情节特别轻微者;

(二) 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三) 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协助组织查处问题,认错态度好者;

(四) 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者;

(五) 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从轻处分者。

第三十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 对检举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者;

(二) 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造成调查困难者;

(三) 在校外违纪或勾结校外人员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四) 在校期间曾受处分,再次违纪应受处分者;

(五) 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者;

(六) 涉外活动违纪者;

(七) 违纪群体为首者;

(八) 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拒不赔偿者;

(九) 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应从重处分者。

第三十一条  凡受处分者,处分未解除之前,一律取消本学年奖学金和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担任学生干部的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取消学生干部任职资格。违纪学生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由各院(系)负责将情况报学校纪委和团委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又违纪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延期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