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国内精品视频一区二区三区八戒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社团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生团体。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社团是高等教育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应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 社团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五条 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活动原则,完善自我管理,确保健康发展。
第六条 社团的所有成员必须是我校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
第七条 社团负责人和主要骨干纳入学校学生骨干培养体系,其社团工作成绩在相关的综合测评和推优评奖中给予相应考虑。
第八条 社团必须具备固定的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应是我校所属部门或组织,指导教师应是我校正式教职工。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的社团进行必要的指导;各部门、各院(系、所、中心)也应大力支持社团工作和社团活动,并从学生管理的角度进行必要的审批和指导。
第九条 校团委具体履行学校对协会的管理和服务职能,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申请成立的新社团进行预审;
(二)在每学年初完成所有社团的年度注册和个别协会注销工作
(三)对社团的工作及其主要学生干部进行指导培训;
(四)对社团的各项活动进行审查;
(五)每学期对社团的工作及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六)对社团的表彰处分及其他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十条 学生社团分为校团委管理的一级学生社团和院(系)团总支管理的二级学生社团。
成立一级学生社团须由发起人向校团委提出书面申请,成立二级学生社团须向院(系)团总支提出书面申请,并报校团委审批备案,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成立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5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成立之后的会员总数一般不得少于20名;
(二)发起人要成立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并指定负责人;
(三)筹备组要制定协会章程草案
(四)协会的名称应简单明了,其全称应冠以“国内精品视频一区二区三区八戒学生”字样,在活动时必须使用全称。
第十二条 社团发起人应向社团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社团的挂靠单位及指导教师意见;
(三)社团的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名单及基本情况;
(四)社团的章程草案;
(五)社团管理部门或申请人认为需特殊说明的其他情况。
并由社团发起负责人填写《国内精品视频一区二区三区八戒学生社团协会成立登记表》。
第十三条 社团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团的名称;
(二)社团的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程序,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会长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程序;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社团每学年初须到社团联合会进行注册,未注册社团将不得开展活动和招收新会员,未注册的社团予以注销处理,社团联合会将上报校团委,并以适当的方式向全校公告。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团联合会有权将其停办整改。
(一)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未注册的;
(二)社团会员连续两学期不足10人的;
(三)社团一学期未开展活动的。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团委有权将其注销。
(一)社团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招收新会员,并且在社团联合会多次警告情况下还是没有进行招新;
(二)学生社团连续两年停办;
(三)学生社团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应当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决议及时报团委批准、备案。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听取并审议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社团重大活动事项;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十条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实名、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效的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占全体成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二十一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成员大会领导下负责处理社团日常事务的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理事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校团委审批。学生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受到校规校纪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
(三)在其他社团担任负责工作的;
(四)因其它原因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
第二十四条 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审批程序进行。所有社团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的进行。社团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社团在举办重大活动之前,须按规定向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和团委提交申请报告,经初步审核同意后提交安全预案等在内的完整活动方案,经共同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活动。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和团委以书面形式进行总结汇报。
第二十六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经各自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同意,并由主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把联合活动方案提交团委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七条 社团邀请校内外重要人士出席活动须提前向团委请示,征得批准后方可进行。社团邀请外籍人士参加活动须经校外事部门同意并报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八条 社团与指导单位以外的校内外其他单位进行联络或联合开展活动,须事先上报团委并征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九条 社团出具证明、发布公告、进行宣传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并署社团全称,不得盗用社团部、相关业务部门、社团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三十条 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社团负责人或其他成员须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财务制度及社团内部经费管理规范,应自觉接受社团部的监督,同时还应具备一定的自律意识和节约观念。
第三十一条 社团的活动经费应来自于学生社团活动拨款、社会赞助和会员会费等合法渠道,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集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二条 社团举办活动可以寻求校内外单位和个人的经费支持。社团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捐赠资助,须事先征得团委的同意,并向社团成员公开说明。
第三十三条 社团自成立之始即应建立财务收支账目,账目由专人负责,定期向社团成员公开,并接受社团成员及团委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三十四条 社团财产由社团集体占有使用。社团解散时,其财产由团委结合社团章程进行处理。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为加强对社团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社团每周都要按社团联合会的要求及时签到并登记活动预告和总结。
第三十六条 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重大过错的,其个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社团负责人或骨干成员必须接受社团内部成员的监督。社团成员发现社团内部有违法乱纪、徇私舞弊、假公济私等不良行为,可向社团部以书面材料形式报告。
第三十八条 社团创办内部刊物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须经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同意后报团委审批。
第三十九条 社团网站(主页)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条例。社团建立网站(主页)须事先向团委提交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着手进行。社团对其网站(主页)上的内容负全部责任。
第四十条 团委定期根据各社团活动情况开展社团评优表彰活动,对社团及其负责人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奖励。在社团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社团负责人或社团主要成员,团委可根据情况向学校相关部门予以推荐,授予其相应的奖项和荣誉。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共青团国内精品视频一区二区三区八戒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