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规章制度>>正文
规章制度

国内精品视频一区二区三区八戒印发《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7年12月09日 17:06  点击:[]

国内精品视频一区二区三区八戒

国内精品视频一区二区三区八戒印发《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国内精品视频一区二区三区八戒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已经学校领导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国内精品视频一区二区三区八戒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

2017年12月7日

附 件

国内精品视频一区二区三区八戒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教职工出国(境)的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省、市主管部门及出入境管理等有关因公出国(境)审批和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就我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的审批和管理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的类别

凡享受学校待遇、出国经费由学校或政府承担的出国任务均属因公出国(境)。因公出国(境)的主要类别如下:

1.国家、省公派留学

派出渠道:由教育部按国家统一计划,执行教育部留学基金委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由省教育厅按统一计划派出的省公费出国留学。

派出类别:博士后、博士生、访问学者、高级研究人员、培训、专项课题研究等。

2.单位公派

派出渠道:学校根据教育部、省、市等上级部门下发的各类出国人员选派文件,或与国外的校际交流计划,或属于合作科研的项目计划所选派的出国留学,经学校同意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派出类别:进修(学历和非学历)、合作科研、访问学者、研修、考察、培训、学术交流、教学交流、博士后、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

3.自费公派

派出渠道:个人争取到国外院校、科研机构的奖学金资助,愿意学成回校服务,并与学校签约出国(境),可纳入公派计划,视为自费公派。

派出类别:攻读学位、进修、合作科研、访问学者、研修、博士后、讲学、兼职等。

二、因公出国(境)的审批及管理

1.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出国(境)任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因公出国(境)审批手续。

2.凡是因公出国(境)的人员,需提前三个月向科技外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内精品视频一区二区三区八戒因公出国(境)审批表》。

3.校级领导干部出访按省管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教职工由所在单位、组织部(正科级干部或在职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需经组织部签字同意)、人事处等有关部门审核,符合因公出国(境)条件的,由科技外事处报学校研究。在职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或正科级干部由校党委会批准,其他在职教职工由校长办公会批准,学校批准后,由科技外事处按照程序办理或协助办理出国(境)手续。

4.学校各二级单位如需组织因公出国(境)团组,应先征得主管校领导同意后,于计划出访前一年的十一月三十日前向科技外事处提交出访计划。科技外事处汇总并纳入全校下一年度出访计划,于十二月初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形成初步意见,报学校党委会批准。

5.出国(境)开会或短期学术交流,需经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同意,科技外事处要认真审查会议主办方的资质和参加会议的必要性并给出明确意见。出国时间超过两周的需经教务处同意。

6.我校教师公派留学或到国外交流合作半年以上的项目,列入学校师资培养计划。

7.科技外事处要对出国(境)人员进行行前安全教育,明确外事纪律,提高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自觉性。

8.各类长期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三个月及以上)均须与学校签订出国留学协议,按协议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缴纳保证金,办理准离校手续后,方可到科技外事处领取出国任务批件,办理换汇手续。

三、出国(境)人员的费用管理

1.凡纳入国家公派留学计划的人员,其出国费用由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文件规定办理各项手续和交款事宜。

2.纳入省公费出国留学计划的人员,其出国费用由省教育厅和学校共同承担,按照省教育厅文件规定办理各项手续和交款事宜。

3.学校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费用,参照省公费派出国人员的费用标准或根据有关协议执行。

4.自费公派出国(境)人员,需根据学校教职工服务期的有关规定交纳补偿费和保证金或根据有关协议执行。

5.国家公派、省公派和单位公派出国(境)人员,出国期限内的工资、津贴发放办法,按照学校相关政策执行;未经批准逾期未归者,自其延期的月份起停发工资。

6.自费出国人员自其出国的次月起停薪。

四、回国后管理

1.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及时到人事处、科技外事处报到,并办理销汇、费用结算手续。其中,正科级及以上干部回国后,同时向组织部报到。

2.出国(境)人员回国后一周内向科技外事处递交出国小结,由科技外事处上报省政府办公厅或省外办。

3.护照管理:

为了防止出国人员同时持用两本护照出国,因公派出人员持因公护照出国者,在其办理因公护照前,须将所持的因私护照交发照机关/个人所在党支部暂时保管,待其回国后交回因公护照时换回因私护照。

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正科级及以上干部的因私护照由党委组织部或上级主管部门集中保管。

五、附则

1.其他未尽事宜,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后决定。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科技外事处负责解释。

国内精品视频一区二区三区八戒办公室 2017年12月7日印发

关闭